1、审批权限
设立党支部和党总支:应当由县、团或相当于县、团级党的委员会决定。在我县的实际操作中,设立党支部的,由县委组织部组织科审批;设立党总支的,由县委组织部审批。
设立基层党委:由县委审批,报市委组织部备案。
党的基层组织的撤销、合并或转移,均按组织设立的审批权限办理。
2、审批程序
①向上级党组织写出请示报告,说明本单位党员人数,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党委(总支、支部)的理由及依据,拟设党委(总支、支部)及纪委的委员名额,其中书记、副书记名额报上级党组织批准。
②上级党组织考察、审批。
③新设组织批准后,其委员及书记、副书记的产生均按党组织换届的要求和程序选举产生,必要时可由上级党委任命。
④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。
3、更名、撤建程序
①如基层党组织需要更名、撤建,由基层党组织向上级党委提出撤建或更名的请示,报县委组织部审批,请示要写清撤建或更名的具体理由和方案。
②上级党组织考察、审批。
③县委组织部研究批复后,党委行文。